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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档案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09-6-5 17:15:38    点击量: 次      【 】 【打印】 【关闭


崇左市档案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共有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核准1项,审核2顶。现将公布如下:

一、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核准(1项)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核准条件:1.拟出卖、转让、赠送的非国有档案无需保密;2.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出卖、转让、赠送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核准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分管领导签批;4.答复审批意见。

核准时限:3

办理机构: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3134404

三、审核(2项)

1、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审核条件:1.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散失在国外的档案,2.进行国际文化交流,3.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需要。

审核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分管领导签批;4.报自治区档案局批准。

2、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出境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档案管理条例》

审核条件:1.不属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2.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不会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散失或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发生;3.须于出境的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审核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分管领导签批;4.报自治区档案局批准。

审核时限:3

    办理机构: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3134404